(2019)粤2072民初4502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7-2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9)粤2072民初4502号
何耀彬: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鑫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何耀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2072民初45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何耀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鑫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5749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9年3月29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鑫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86元,由原告负担1311元,被告负担9375元(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另收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迳付原告)。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已向你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