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5361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7-2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9)粤2072民初5361号

凌强:

  本院受理原告曾庆军与被告凌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2072民初53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凌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曾庆军支付工程款148290元。

  案件受理费3266元,减半收取计1633元,由被告承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另收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迳付原告)。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已向你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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