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8316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7-2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8)粤2072民初8316号

  吴广生: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益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广生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2072民初83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山市益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562元,减半收取计5281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已向你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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