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13678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7-2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8)粤2072民初13678号
袁炳辉:
原告刘孔阳与被告袁炳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8)粤2072民初136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袁炳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刘孔阳支付货款32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6元,由被告负担(被告所负担的上述诉讼费用原告己向本院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另行收退)。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