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13678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7-2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8)粤2072民初13678号

袁炳辉:

  原告刘孔阳与被告袁炳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8)粤2072民初136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袁炳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刘孔阳支付货款32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6元,由被告负担(被告所负担的上述诉讼费用原告己向本院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另行收退)。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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