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16164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7-2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8)粤2072民初16164号

中山市小榄镇家杰彩印包装厂、麦信杰:

  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榄顺纸类制品厂与被告中山市小榄镇家杰彩印包装厂、麦信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2018)粤2072民初161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小榄镇家杰彩印包装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榄顺纸类制品厂支付货款380697.4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80697.45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若被告中山市小榄镇家杰彩印包装厂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的,被告麦信杰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10元,由被告中山市小榄镇家杰彩印包装厂、麦信杰共同负担(被告中山市小榄镇家杰彩印包装厂、麦信杰所负担的上述诉讼费用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榄顺纸类制品厂己向本院预交,被告中山市小榄镇家杰彩印包装厂、麦信杰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榄顺纸类制品厂,本院不另行收退)。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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