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6911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8-2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初6911号


李光玉:

本院受理原告余尚义与被告李光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8000元、护工费3000元、误工费9000元、营养费4000元,共240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李光玉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9年11月11日下午3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楼第八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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