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7384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8-2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初7384号


温木广、梁茵茵:

本院受理原告黄德源诉被告温木广、梁茵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起诉状、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7年8月2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2、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共计人民币300000元;

3、判令被告立即返还代付购房款人民币4600元、管理费人民币4983元、中介费5000元、物业清洁费1600元;

4、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2000元,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人民币1400元(以世纪发生额为准)。以上共计人民币329583元;

5、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保全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9年10月24日9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东凤法庭第二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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