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8319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8-2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初8319号
梁兴华:
本院受理原告刘海霞诉被告梁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2072民初83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梁兴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刘海霞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梁兴华负担(该款原告刘海霞已预交,由被告梁兴华于上述付款期限内迳付给原告刘海霞,本院不另收退)。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