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10599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8-2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10599号


吴荣城:

本院受理原告张玲与被告中山市一加房地产有限公司、曾丽燕、吴荣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2072民初105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原告张玲与被告吴荣城、被告中山市一加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0日签订的《中山市二手房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中房屋买卖合同部分;

二、被告吴荣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张玲退还定金130600元;

三、被告吴荣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张玲支付违约金188760元;

四、被告中山市一加房地产有限公司、曾丽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张玲退回代管款19400元;

五、驳回原告张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06元,由原告张玲负担280元,被告吴荣城负担6326元(该款原告张玲已预交,被告吴荣城于上述付款期限内一并迳付原告张玲,本院不另行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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