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5758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8-2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初5758号


钟日坤:

本院受理原告卢锦添与被告钟日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2072民初57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钟日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卢锦添偿还借款35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以35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3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卢锦添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原告卢锦添负担150元,被告钟日坤负担1050元(该款原告卢锦添已预交,被告钟日坤于上述付款期限内一并迳付给原告卢锦添,本院不另行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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