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5782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8-2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初5782号
张浩钊:
本院受理原告郭顺枝与被告张浩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2072民初57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浩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郭顺枝偿还借款538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以53800元为本金,从2019年4月26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张浩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郭顺枝支付律师费6000元;
三、驳回原告郭景枝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郭顺枝负担150元,被告张浩钊负担1300元(该款原告郭顺枝已预交,被告张浩钊于上述付款期限内一并迳付给原告郭顺枝,本院不另行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