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6167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8-2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初6167号


李凤笑:

本院受理原告李焕玲与被告李凤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2072民初61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李凤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李焕玲偿还借款485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其中10000元,从2018年1月31日起算,30000元从2019年5月17日起算,8500元从2018年1月1日起算,均以年利率6%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4元,由被告李凤笑负担(该款原告李焕玲已预交,被告李凤笑于上述付款期限内一并迳付原告李焕玲,本院不另行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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