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6236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8-2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初6236号


胡耀明: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鼎一电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海盐县百步镇磐石光电厂、胡耀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2072民初62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海盐县百步镇磐石光电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鼎一电子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20806.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620806.8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胡耀明对上述第一项判项中确定的被告海盐县百步镇磐石光电厂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8元,由被告海盐县百步镇磐石光电厂、胡耀明负担(该款原告中山市鼎一电子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海盐县百步镇磐石光电厂、胡耀明于上述付款期限内一并迳付给原告中山市鼎一电子贸易有限公司,本院不另行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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