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2072民初8312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9-08-2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72民初8312号


白少斌、郑州贝琳商贸有限公司、吴桂芳: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亿通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白少斌、郑州贝琳商贸有限公司、吴桂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2072民初83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白少斌、郑州贝琳商贸有限公司、吴桂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亿通电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1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1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计2225元,由被告白少斌、郑州贝琳商贸有限公司、吴桂芳负担(该款已由原告中山市亿通电器有限公司预交,被告白少斌、郑州贝琳商贸有限公司、吴桂芳于上述付款期限内一并迳付原告中山市亿通电器有限公司,本院不另行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八月一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