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案件立案指引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0-06-18

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须提供以下材料:

1、公示催告申请书、票据内容确认书、承诺书、告知书。

2、出票银行出具的票据出售证明、挂失止付通知书或不能挂失证明,以证明该票据的真实性(须注明票据号码、出票人以及收款人名称)。

3、出票人出具的票据支付证明,以证明申请人是最后合法持票人(须注明票据号码、金额及收款人,出票人是自然人的,需要当面签名,并提交出票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果票据退回给出票人,则由收款人开具相关证明。

4、背书人出具的票据转让证明。如果票据经过背书,必须由前手背书人证明申请人是最后合法持票人。

5、因票据被盗、遗失的,需提供被盗、遗失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报警回执。

6、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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