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强制执行指南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0-06-18

  一、申请执行应符合哪些条件?

1、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2、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生效,且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申请执行后称被执行人)未在确定的期限内履行;

3、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申请执行期限均为自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期限届满次日起算的两年内;

4、申请执行的标的应当是财物或行为;

5、属于本院管辖。【执行管辖的一般规定】:

①、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②、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

③、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由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将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④、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6、需准备相关提交材料登录广东诉讼服务网或微信中国移动微法院申请网上执行立案登记,上传相关提出材料照片格式或文档格式,等待网上审查工作人员审核结果,待审核通过后通过现场递交材料或邮寄递交材料进行执行立案。

7、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

①、民事判决,准予实现担保物权、确认调解协议、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等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

②、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

③、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内容,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④、仲裁裁决、调解书;

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

⑥、公证债权文书;

⑦、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

二、申请执行应提交材料:

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强制执行所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执行书(请按规格用黑色签字笔书写及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申请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复印件;

4、申请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附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用于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包括一、二审判决书或调解书);

6、需委托代理人申请执行,需要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①、律师代理的需核实并提交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出具公函和律师证复印证

②、代理单位员工身份证复印件、工作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单位参保证明)、授权委托书

③、所在社区、单位、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的需核实并提交相关案件推荐证明原件

7、相关的法律文书的执行案件审核表或生效证明;(执行案件审核表在一审法官或书记员处开取);

8、相关双方当事人地址送达确认书。

三、公民申请强制执行所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执行书(请按规格用黑色签字笔书写);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用于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包括一、二审判决书或调解书或劳动仲裁裁决书);

4、需委托代理人申请执行,需要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①、律师代理的需核实并提交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出具公函和律师证复印证

②、近亲属代理的需核实并提交近亲属关系证明复印证(例如户口本、结婚证等)

③、所在社区、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的需核实并提交相关案件推荐证明原件

5、相关的法律文书的执行案件审核表或生效证明;(执行案件审核表在一审法官或书记员处开取);

6、相关双方当事人地址送达确认书。

四、劳动仲裁申请执行所需材料

1、申请执行书(请按规格用黑色签字笔书写);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相关的劳动仲裁书原件或复印件一份;

4、需委托代理人申请执行,需要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①、律师代理的需核实并提交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出具公函和律师证复印证

②、近亲属代理的需核实并提交近亲属关系证明复印证(例如户口本、结婚证等)

③、所在社区、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的需核实并提交相关案件推荐证明原件

5、申请人的仲裁书送达回证和被申请执行人的仲裁书送达回证原件,共两份;

注:双方仲裁书送达回证在原劳动仲裁处取要,并且该仲裁裁决书为非终局仲裁时需要两份仲裁书送达回证上最后的送达日期加十五天对方当事人不向法院提出起诉时才予以受理。

6、相关双方当事人地址送达确认书。

五、外籍与港澳台人员相关规定与授权

【外籍当事人的委托代理】

一、执行案件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代理人;需要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执行案件代理人,但在执行程序中不享有外交或者领事特权和豁免权。

二、外国驻华使领馆授权其本馆官员,在作为当事人的本国国民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情况下,可以以外交代表身份为其本国国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聘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代理执行案件。

【外籍当事人的委托代理手续】

一、代表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参加执行程序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其有权作为代表人参加执行程序的证明,该证明应当经该企业或者组织的设立登记地国或者办理了营业登记手续的第三国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二、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代理执行案件,在人民法院法官的见证下签署授权委托书,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签署授权委托书,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机构公证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执行案件,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四、依照本条第一、三款规定,需要办理公证、认证手续,而外国当事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建立外交关系的,可以经该国公证机关公证,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港澳台当事人的委托代理手续】

一、我国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执行案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履行相关的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但授权委托书在人民法院法官的见证下签署或者经中国大陆公证机关公证证明是在中国大陆签署的除外。

执行风险须知:

1、超过期限申请强制执行: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期限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2、申请强制执行时,应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财产线索、被执行履行债务的能力和被执行人的下落等情况,否则将可能带来执行不能的风险。

3、无财产或者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

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能对未履行的部分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不清楚之处,请拨打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热线:0760-12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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