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宣判三起涉毒案件

三人结伙贩卖毒品分别获刑15年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日报  发布日期:2020-06-30



近三年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共受理涉毒品案件353件涉及306人,结案289件216人。记者29日获悉,为打击毒品犯罪的嚣张气焰,进一步震慑毒品犯罪分子,该院日前对三起毒品犯罪案件进行宣判,对多次贩卖毒品的刘某等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十五年并处罚金不等的刑罚。

■典型案例一:使用多个微信贩卖毒品,害人害己

2019年3月,刘某(化名)以多个微信号及手机号码为贩毒联络工具,先后3次窜至南头镇某百货附近,向黄某(化名)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同年3月30日,预伏的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将刘某抓获归案,并从刘某处缴获毒资500元、贩毒联络工具OPPO手机2台,在上述地点椅子底下铁管缝隙位置缴获甲基苯丙胺1小包(净重0.33克)。

法院认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判决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八千元。

■案件二:

购买毒品转卖他人,从中获利

2019年10月18日至11月5日,被告人雷某(化名)为其堂哥向贩毒人员覃某(化名,另案处理)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3次,并从中牟利400元。

同年11月19日,公安人员在横栏某出租屋(化名)楼下将被告人雷某抓获归案。法院认为,雷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判决雷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案件三:

结伙贩卖毒品被判刑

2018年起,梁某、文某、周某(化名)使用多个微信长期在南头镇等地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梁某、文某通过上述微信收取吸毒人员的毒资后,安排周某从文某处拿毒品,再把毒品放置在南头镇某超市、超市路边或超市货架等位置,并由文某或梁某将周某放置毒品位置的小视频,通过微信发送给吸毒人员,吸毒人员自行到指定地点拿取毒品。梁某、文某、周某以上述方式多次向多名吸毒人员贩卖毒品。

2018年10月17日,梁某、文某指使被告人周某(化名)携带毒品到南头镇某红绿灯处向林某(化名,另案处贩卖毒品,交易过程中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被告人周某身上缴获疑似毒品1大包,净重99.63克,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后在周某的暂住处缴获疑似毒品36小包(净重13.02克,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同日,公安人员在东凤镇抓获文某。同年11月30日,公安人员在广东省雷州市抓获梁某。

法院认为,梁某、文某、周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均应依法惩处。三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毒品之害猛于虎,对待毒贩不可宽。记者获悉,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始终依法严惩毒品犯罪,通过法律有力地震慑毒品犯罪分子,同时贯彻宽严相继的刑事政策,对罪行较轻或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的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以达到预防和减少毒品犯罪的目的。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