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2072民初7239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0-07-0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粤2072民初7239号
朱赣泉、向喜良:
本院受理原告黄满成诉被告梁卫强、朱赣泉、向喜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押金420000元;
2、判令被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计算标准,支付上述款项的利息;
3、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等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朱赣泉、向喜良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20年10月19日上午9时在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