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2072民初6438号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0-07-0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粤2072民初6438号
鲁金城、雷勇辉:
本院受理原告严若明与被告徐涛、鲁金城、雷勇辉买卖合同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被告徐涛、鲁金城、雷勇辉向原告严若明支付货款82463.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82463.4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2、被告徐涛、鲁金城、雷勇辉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鲁金城、雷勇辉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20年11月10日下午16时00分在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古镇法庭第二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二○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