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2072民初4765号
责任编辑:李靖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1-06-1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2072民初4765号
长春市新田电器销售中心、丁小清、隋立志: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福意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市新田电器销售中心、丁小清、隋立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1)粤2072民初4765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43687元及利息14520.69元(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借贷利率计算,从2019年7月5日暂计至2020年11月20日止,全部利息计至被告清偿货款之日止);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021)粤2072民初476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长春市新田电器销售中心、丁小清、隋立志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9月6日上午11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联系地址:中山市黄圃镇兴圃大道中143号黄圃人民法庭
联系电话:0760-23303829 承办法官:杨文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