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14784号

责任编辑:李靖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1-06-1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8)粤2072民初14784号

 

赵姜琴、中山市欧派热能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姜琴、中山市欧派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万美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相关的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一、被告赵姜琴、中山市欧派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万美厨卫电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的行为,停止生产、销售标有“欧派科技”字样的燃气灶、吸油烟机;

二、被告中山市欧派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变更其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欧派”文字;

三、被告中山市欧派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万美厨卫电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生产、销售标注“中山市欧派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燃气灶、吸油烟机;

四、被告赵姜琴、中山市欧派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万美厨卫电器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0万元整;

五、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赵姜琴、中山市欧派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万美厨卫电器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赵姜琴、中山市欧派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09月22日08时50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

联系电话:0760-12368   承办法官: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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