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2072民初15702号
责任编辑:李靖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1-06-17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粤2072民初15702号
廖成林: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新裕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袁敏强、苏丽琼、蔡永强、第三人罗志焕、廖成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粤2072民初15702号民事裁定书等。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决确认原告与三被告2017年12月28日签订的《收回租地协议》无效;
二、判决三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土地转让款1817950元和代其支付的法院执行款412900元以及该两笔款项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判决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
(2020)粤2072民初157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廖成林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9月2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古镇法 庭第六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东兴东路3号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
联系电话:0760-89828561、89828562 承办法官:康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