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2072民初16064号
责任编辑:李靖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1-06-17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粤2072民初16064号
廖成林: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新裕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关丽娟、第三人中山市横栏镇裕祥村民委员会、罗志焕、廖成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粤2072民初16064号民事裁定书等。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决确认被告与第三人中山市横栏镇裕祥村民委员会于2012年6月1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书》无效;
二、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退款协议》(2018.1.3)、《回收租地协议》(2018.1.3)、《土地租赁转让合同书》(2019.9.28)无效;
三、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土地转让款411280元以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判决被告退还原告代被告给第三人垫付的土地租金215426元(代交四人共1121870元÷四人租地面积18.6357亩×被告自己租地3.5785亩);
五、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2020)粤2072民初160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廖成林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9月2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古镇法 庭第六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东兴东路3号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
联系电话:0760-89828561、89828562 承办法官:康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