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法涉诉信访办理指引

责任编辑:李靖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1-07-06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涉法涉诉信访办理指引


为规范信访行为,维护信访秩序,按照法治化方式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指引来访群众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表达信访诉求,根据《信访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信访事项办理指引

(一)信访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的信访事项范围

1.对本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2.对本院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的报案、申诉、控告或者检举;3.对本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和决定不服的申诉;4.依法应当由本院处理的其他事项。

(二)信访反映的问题尚未进入司法程序

来访人反映的问题尚未进入司法程序的,不属于本院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依法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三)信访所涉案件为正在立案、审理、执行的案件

信访所涉案件正在立案、审理、执行过程中,应当向信访部门提交书面材料。投诉、举报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应当向本院督察室提出,并就举报事项提供具体、准确的线索。

(四)信访反映不服未生效法律文书

来访人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应当在法定上诉期内提出上诉。逾期未上诉的,将丧失上诉权。

(五)信访反映不服生效法律文书

来访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再审申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及抗诉: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做出裁定的;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六)信访所涉案件为执行案件

1、反映执行法院消极执行,请求督促执行的执行实施类案件,由信访部门进行转办催办。

案件已执行完毕,来访人以案件尚未执行完毕为由,或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根据相关规定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应依法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执行实施类信访案件,符合下列情形的,信访部门不再进行转办处理:1.案件确已执行到位;2.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开始依协议实际履行;3.经重新核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解释说明或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司法救助后,申请人书面承诺息诉罢访。

2、反映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对执行标的的主张实体权利,请求纠正执行错误的执行审查类信访案件。根据“诉访分离”原则,告知来访人按照相应程序寻求救济。

(七)申请司法救助

因被执行人确无经济赔偿能力,下落不明或缺乏履行能力,致使申请人或受其赡养、扶养、抚养的直系亲属,遭受严重生活困难,难以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的;或者案件举报人、证人因举报、作证遭受打击报复,造成严重生活困难,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获得赔偿的;或者经司法救助委员会决定应当救助的其他情形,可以向本院申请救助金。

所涉案件正在审理、执行期间,申请人应向承办法官提交救助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生活困难证明等相关材料。司法救助申请获批准后,来访人需向本院提交息诉罢访承诺书。

(八)申请院领导接访或约见法官

我院实行院领导预约接访制度,院领导预约接访的案件是经信访部门正常信访处理后,来访人仍不服,且符合院领导接访的案件范围的。来访人填写《院领导接访申请表》,由信访部门审查后,认为确有必要安排院领导接访的,按规定呈报立案庭主管院领导,由主管院领导视情况自行处理或转涉案部门主管院领导处理。

来访人申请约见承办法官,填写《约见法官申请表》,信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转承办法官或者其他审判人员接访。

(九)网上信访

网上信访平台:中山法院网(http://www.zsfy.zsfy.gov.cn)。

 

二、通讯地址及咨询电话

通讯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

预约及咨询电话:0760-22588639

接待场所:诉讼服务中心信访接待室

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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