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生产额温枪 “450万投资款”变“借款”?

发布日期:2021年08月02日

“谢谢您,伍法官,我真没想到在对方表面证据成立的情况下,您能查明案件真相,还我一个清白……”2021年7月29日上午,一名当事人带着锦旗和感谢信来到了法院。

案情回顾:

原来蔡先生是伍执娟法官一起民间借贷案件的被告,2020年6月16日,原告谭某(化名)以蔡先生签名的一张借款合同及转账记录,起诉要求蔡先生及其公司归还借款450万元及利息。

原告谭某陈述:因新冠疫情的关系,被告蔡先生需要资金生产额温枪,经蔡先生的堂兄弟介绍,原告谭某向蔡先生出借450万元借款。

被告蔡先生则抗辩称:双方是合作生产额温枪,原告谭某向其转账支付的450万元是投资款,而非借款,但因原告谭某当时要求其签写借款合同,蔡先生处于对其信任,才没有书写合作协议,而是向谭某出具了借款合同。

庭审现场:

经开庭审理,伍执娟法官发现借款合同虽注明了借款金额、时间等,却没有约定利息,为了查清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的经过,伍法官先后要求两个人证人出庭及要求原、被告双方提交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手机通话录音等核对。

发现原告谭某转账相关款项后,并未向蔡先生追讨借款利息或本金,而是通过微信聊天或电话多次向被告或其女婿询问生产进度等。

在经法院释明后,原告谭某坚持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要求被告蔡先生向其归还借款。伍法官综合本案的证据、双方的陈述及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等,认为双方虽签订了借款合同,但谭某的转账款项并不具备民间借贷中借款的性质,而蔡先生的认为涉案款项为投资款的陈述更为符合常理,故依法认定了涉案款项应为投资款而非借款,并依法驳回原告谭某的诉讼请求。

谭某不服,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亦采纳了被告蔡先生的主张,认为涉案款项为投资款而非借款,驳回了谭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的被告蔡先生,正因为被伍法官对案件的细心审查及对案件的认真负责所感动,在收到二审判决书后,为了表示对伍法官的敬意,向其赠送了一面“认真办案  捍卫公正”的锦旗。      

法官说法:

伍执娟提醒广大群众,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要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过程中,诚信诉讼,合法地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收到应诉通知书的被告,也应该认真对待,积极应诉,向法院陈述借款的真实性,以及实际借款过程,便于法院查清案件的事实。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损失,如不积极应诉,就有可能失去解决问题问题的最佳时机。


记者:高铤辉

通讯员:顾丽娟

编辑:古   敏

二审:苏文颖

三审:叶倩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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