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2072民初18575号

责任编辑:黄俊萍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1-11-2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2072民初18575号

 

杨祝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小榄支行与杨祝佳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证据、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一、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2361.46元,利息246.03元,违约金555.2元、分期手续费52.44元【均计至2021年8月16日,之后的费用及利息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至欠款清偿完毕之日为止】;

二、被告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600元。

(2021)粤2072民初185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已向被告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22年1月20日15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东凤法庭第五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