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

责任编辑:程广勇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3-08-13

(2009年1月 8日起施行)
 
一、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
二、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
三、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
四、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
五、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凡违反上述规定,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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