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4-03-13

(2014)中二法刑一初字第13号

    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甲,男,1982年8月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蒙山县。2007年3月2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赌博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本案于2013年11月10日被羁押,同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3)2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方素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0日晚10时许,被告人彭某甲醉酒后驾驶粤TPY060号小汽车从中山市古镇镇海洲往七坊方向行驶至古镇镇七坊文兴街利美商场后街路段时,碰撞被害人夏某某经营的夜宵店的凳子,后驾车逃至古镇镇西围堤路炮台角路段时,又碰撞路边绿化树而肇事,事故造成粤TPY060号轿车损坏的后果。肇事后,被告人彭某甲弃车逃离现场,在返回上述车辆取走财物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告人彭某甲驾驶车辆时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67.1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彭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夏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古镇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扣押、处理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被告人彭某甲酒精呼气测试及抽取血液样本的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及送检经过、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被告人彭某甲的驾驶人查询信息、粤TPY060号车辆行驶证资料及查询信息、保险单、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古镇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中山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彭某甲的前科查询信息、证人彭某乙、黄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曹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彭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彭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某甲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彭某甲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10日起至2014年2月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郤海英

 

 

 

二O一四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郑炳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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