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因合同起纷争加盟商与企业对簿公堂

  来源:中山日报  发布日期:2014-05-05

    本报讯  近日,市第二人民法院古镇法庭调解一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加盟商和照明公司各执一词对簿公堂。经法官释法调解,照明公司最终退回5000元费用给加盟商,双方握手言和。
    2013年,四川康定90后青年陈先生寻找项目加盟,欲投资创业。11月初,他在古镇找到了经销灯饰的一家照明公司。照明公司声称在全国有百余家加盟店,经营得好的话年收入几十万并不成问题。陈先生大受鼓舞,挥笔签订了特约经销合同,正式申请加入“某某照明”灯饰特约经销体系。
    合同签订后,陈先生交纳了1.98万元加盟费,稍经培训后即兴冲冲地回四川租铺、装修。照明公司也如约向陈先生提供了加盟店装修方案及近3万元产品,并签发授权书。但三个月过去了,陈先生的营业执照迟迟办不下来,货物一件也未销售出去。2014年2月底,陈先生以照明公司没有获得商标注册,致使他无法进行工商登记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特约经销合同,由公司返还其加盟费19800元及利息,支付违约金9900元,赔偿商铺租金、装修费5万元。
    照明公司则提出反诉,认为陈先生违反了约定。陈先生在收到首批货品后三个月应补进货物,而且他自签订合同至今一直没有以照明公司名义经营产品,构成违约,照明公司请求法院判令陈先生支付其产品货款29044元、开业用品款1500元,违约金9900元。
    庭审中,双方互不让步僵持不下。承办法官蒋豫波通过庭后对双方反复予以电话沟通,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协议,解除双方签订的特约经销合同,照明公司退还加盟费5000元,双方不再追究对方任何责任。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