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刑一庭案例刊登于《人民法院报》 醉驾情节轻微 免予刑事处罚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4-05-16

人民法院报2014年4月3日讯

 

    “经过这次教训,将来,我一定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绝不再酒后驾车。”近日,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欧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今年1月27日晚上,欧某喝完米酒后在家休息,次日凌晨5点半,发现儿子突发高烧,欧某便驾驶摩托车,搭载妻子及儿子去医院,途中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罗某发生碰撞,导致双方车辆倒地损坏,罗某受伤。

    案发后,欧某的妻子立刻主动报警。经交警鉴定,欧某被认定为“醉驾”。与此同时,欧某也一直留在案发现场等候处理,并向被害人罗某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元,取得了罗某的原谅。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欧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但鉴于被告人欧某在其妻报警后一直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又能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又鉴于被告人欧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还鉴于被告人欧某犯危险驾驶罪的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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