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厂盗窃咬伤人男子获刑三年

  来源:中山日报   发布日期:2014-06-10

    两名男子凌晨潜入南头镇一工厂偷窃财物,被人发觉后竟咬伤他人。近日,市第二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牙某满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3年12月31日凌晨2时30分许,34岁的广西人牙某满伙同“阿廖”(另案处理)来到南头镇南头大道西某精密模具厂一楼办公室内,用撬棍、螺丝刀撬开该处的保险柜,盗窃保险柜内的72988元,当场被工人黄某泉、凌某衡发现。
  为抗拒抓捕,被告人牙某满用辣椒水喷射黄某泉、凌某衡,并咬伤黄某泉手掌及凌某衡手臂。同伙“阿廖”趁乱逃跑。不久,牙某满被黄某泉、凌某衡抓获并交公安机关。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泉、凌某衡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牙某满结伙盗窃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法院鉴于牙某满抢劫犯罪未遂,认罪态度好,在近日作出上述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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