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遴选优中选优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二版  发布日期:2015-07-27

  必须正视法官遴选与作为法律从业者入门条件的司法考试的不同性质,实事求是地根据法官的工作特点,制定出最相适合的考核方式。

  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法官员额制改革成了一个引人关注的问题。实行员额制,一些现任法官将不能入员而失去法官资格,这让一些法官产生危机感。

  但无论如何,员额制已经成为大势所趋,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提出,员额制关系着司法改革的成败。这就必须正确对待如何在现有基础上遴选相对优秀法官的问题。对于法官遴选,最普遍的做法是进行考试选拔。毫无疑问,考试能够检测出法官的专业知识水平,但不可否认,由于知识点的分布不同,考试成绩也会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一些法律素养好的法官并不一定会取得好的成绩。同时,像庭审驾驭能力等很多方面的法官业务能力,又是一般的考试难以进行检测的。这也是一些考试成绩高的人并不必然是优秀法官、一些考试成绩突出的人将来并不一定能成为优秀法官或律师的原因。

  鉴于考试的局限性,有的地方实行考试+考核的方式,在考试之外还要对法官近几年的业务成绩进行考核。但这也存在一些难题,因为案件与案件不同,一件当事人众多、证据与法律关系复杂且经过鉴定、追加当事人、开两三次庭的案件,与只有一张欠条的案件,所花费的工作量和需要的业务能力根本是无法相比的。而且,一些法官经常承办成批的刚起诉就撤诉或者因不按规定交费而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办一批这样的案件不仅比那些办复杂疑难案件法官一年的结案数还多不说,而且还调撤率高,并因为极少判决而上诉率和发改率都低。在大家并不承办同样案件的情况下,也无法通过业务成绩考核的方式体现出每名法官的真实业务水平。

  那么,究竟怎样才能考察出法官的真实业务能力呢?事实上,法官的业务能力主要体现在庭审水平和裁判能力上,进行法官遴选、考核就应当溯本追源,关键在这两方面进行,不应当再像司考或其他考试那样着重考察法律知识。这就需要真刀真枪地进行实战考核,考核人员通过参加实际案件旁听考察法官的真实庭审水平,并在庭审结束后要求法官在规定时间内制作判决书,进行裁判水平考核。

  由于案件可能过于简单或过于复杂以及其他多方面的偶然性,一次考核很可能无法准确反映法官的真实水平,所以有必要进行多次考核,或者是由法官考评委员会临时指定大致具有可比性的案件,在被考核法官没有过多准备的情况下进行随机考核。

  相比于一般考试的笔试或面试方式,进行现场庭审考核和裁判文书制作水平考核,具有耗时、费力、考核复杂、难度大、对被考核人员水平要求较高等特点。但若是要选拔出真正业务水平高的法官而不是只善于考试的法官,就必须正视法官遴选与作为法律从业者入门条件的司法考试的不同性质,实事求是地根据法官的工作特点,制定出最相适合的考核方式。不管怎样,审判作为一项实践性技艺,而不是纯理论性的东西,如果不从实践层面进行考核只是进行理论考试,就会同木匠、铁匠乃至运动员一样,选拔出来的很可能只是些纸上谈兵之人,而不是实际水平高的人。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