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01-14

中山市盛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梁保诉被告中山市盛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海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被告中山市盛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经结业,致使本院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梁保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梁保负担(该款原告已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O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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