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01-18
许华军、普姣阳: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泽华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许华军、普姣阳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许华军、普姣阳下落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中山市泽华电器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中山市泽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