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2民初20023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2-12-2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2072民初20023号

蓝志勇:

  本院受理原告张称明与被告王宗毅、蓝志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2)粤2072民初2002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各项费用合计46339.3元(详见赔偿明细);

  二、判令在被告三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赔付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三、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诉保费。

  (2022)粤2072民初2002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蓝志勇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2月22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2022年12月22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联系电话:0760-22588586、22588851承办法官:姚红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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