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2民初6788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1-0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2072民初6788号
郭钊超:
本院受理原告秦丽华与被告郭钊超、谢珍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2072民初67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郭钊超、谢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秦丽华工伤保险待遇款68213.54元;
二、被告郭钊超、谢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秦丽华工资6569.23元;
三、驳回原告秦丽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已由原告秦丽华预交),由被告郭钊超、谢珍负担,并直接向原告秦丽华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