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3178号民事判决公告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07-18

中山市隆成辉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隆成辉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6)粤2072民初3178号,因被告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中山市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隆成辉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0日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

  二、被告中山市隆成辉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期间租金124488元及逾期利息(以实欠款额按照日万分之六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016年2月之后的租金计至被告实际履行判决并交还租赁厂房之日止;

  三、被告中山市隆成辉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10至12月的水电费共计12348.64元;

  四、被告中山市隆成辉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82992元;

  五、驳回原告中山市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46元,由原告中山市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488元,被告中山市隆成辉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5158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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