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3207号民事判决公告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07-18

黄淑霞:

  本院受理原告胡金宇诉被告黄淑霞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案号为(2016)粤2072民初3207号,因被告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黄淑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胡金宇支付房产补偿款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25元,由被告中山市源鑫橡塑模具有限公司负担(该款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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