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6186号应诉公告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07-18

李荣宗: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乐途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荣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6)粤2072民初6186号,因被告李荣宗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

  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

  2.判令被告所付的保证金30000元无条件归原告所有;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5年10月15日至2015年12月14日的厂房租金、水电费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从起诉之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计算利息),并支付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14904.5元;

  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5年12月15日至2016年6月30日共6.5个月的厂房租金96879.25元及利息(以96879.25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代扣款年利率从起诉之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计算利息),并支付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43761.25元;

  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5年8月至2015年9月、2015年12月至2016年5月期间的电费14310.73元及利息(以14310.73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从起诉之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计算利息);

  6.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5年8月至2015年9月、2015年12月至2016年5月期间的水费372.06元及利息(以372.06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从起诉之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计算利息)

  7.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6年9月12日上午9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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