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7524号应诉公告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08-0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中山市星迈特电器有限公司、张金福:

  本院受理原告曹治国诉被告中山市星迈特电器有限公司、张金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6)粤2072民初7524号,因被告中山市星迈特电器有限公司、张金福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

  1.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271906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6年10月10日上午10时3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七月十六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