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7632号起诉状公告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08-01

(2016)粤2072民初7632号起诉状公告

梁广群: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梁广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一、被告梁广群向原告清偿贷款本金人民币47612.59元,并按合同约定计收正常利息、逾期利息、复利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正常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收 ;逾期利息、复利在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收 ;暂计至2016年7月7日正常利息、逾期利息及复利合计1942.91元) ;二、解除原告与被告梁广群签订的“0400003201500463”号《个人借款合同》 ;三、被告梁广群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以上各项请求中的费用暂计至2016年7月7日合计为:49555.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合议庭由审判员金锋华、黄燕芳和代理审判员蒋伟成组成,定于2016年10月17日上午9点00分在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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