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669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08-23

中山市法诺斯电器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尚品玻璃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法诺斯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中山市法诺斯电器有限公司不在工商登记地址上经营,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86835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28683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6年3月21日上午9时在黄圃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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