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黄民一初字第923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08-23

王兴涛:

本院受理原告冯健波诉被告王兴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王兴涛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中二法黄民一初字第9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兴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冯健波返还借款60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250元,由被告负担65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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