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黄民一初字第1019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08-23

梁棉生、凌坚梅: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黄圃镇高峰装饰工程部诉被告广东强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梁棉生、凌坚梅、中山市卓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强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梁棉生、凌坚梅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中二法黄民一初字第10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梁棉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山市黄圃镇高峰装饰工程部支付工程款874121.0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300000元从2014年6月1日起、200000元从2014年7月1日起、200000元从2014年8月1日起、174121.07元从2014年9月1日起,均按年利率24%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广东强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凌坚梅对被告梁棉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用12541元,财产保全费4891元,合计17432元,由被告广东强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梁棉生、凌坚梅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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