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6638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09-05

杨凤莲: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格兰仕生活电器商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仁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代卫平、杨凤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杨凤莲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一支付货款1446098.15元及违约金107017.07元(以1446098.15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从2016年1月23日计至同年6月1日计算, 2016年6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另计);2.被告二、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6年11月2日上午8时45分在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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