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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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犯梁伟钟,男,1979年1月15日出生于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7901157351,汉族,初中文化,中山市利城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中山市港口镇西基街38号。

  2021年12月16日本院作出了(2020)粤2072刑初1523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罪犯梁伟钟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后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同案人提出上诉。2022年12月9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22)粤20刑终42号刑事判决,维持本院对梁伟钟的定罪及量刑部分。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出具执行文书交由公安机关将罪犯梁伟钟收监执行。后中山市看守所出具《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建议书》,以罪犯梁伟钟患有“糖尿病、乙丙混合型肝炎后肝硬化失代偿期、门静脉血栓形成”为由建议本院对罪犯梁伟钟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经审查,罪犯梁伟钟可能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根据有关规定,现予以公示。

  在公示期限内,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反映公示对象的情况和问题。要坚决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借机诽谤和诬告。以个人名义反映的提倡实名,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应加盖本单位印章。

  公示时间:2023年2月22日至2023年2月24日

  受理单位: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地址: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

  邮政编码:528415

  联系电话:22587256、22588757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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