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701号之一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3-13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72民初701号之一
甘肃月彬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古镇轩乐灯饰厂与被告中山市月彬物流有限公司、甘肃月彬物流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被告方向原告方支付代收货款本金43785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代收货款本金43785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
二、由被告方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2023)粤2072民初7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甘肃月彬物流有限公司。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5月19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四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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