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123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3-1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72民初1123号

江门旗昂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王鹏:

  本院受理原告汤连好与被告江门旗昂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王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1123号民事裁定书之一。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两被告清偿货款55000元,并从2022年9月1开始至全部清偿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率利计付利息。

  (2023)粤2072民初1123号民事裁定书之一,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江门旗昂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王鹏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4月20日9时45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联系电话:0760-89828582、22588131承办法官:石一夫、任栩薇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