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123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3-1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72民初1123号
江门旗昂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王鹏:
本院受理原告汤连好与被告江门旗昂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王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1123号民事裁定书之一。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两被告清偿货款55000元,并从2022年9月1开始至全部清偿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率利计付利息。
(2023)粤2072民初1123号民事裁定书之一,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江门旗昂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王鹏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4月20日9时45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联系电话:0760-89828582、22588131承办法官:石一夫、任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