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402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3-13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72民初1402号
陈秀娟: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尚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铁龙、赖艾米、陈秀娟、唐康燕、刘小群、骆阳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3958元(197.90元/月),物业服务费自2020年11月1日起计算至2022年6月30日;
二、被告向原告支付住宅水费1170.30元(2022年1月份之前按2.44元/方计算,2022年2月份开始按2.76元/方计算)自2020年9月1日起计至2022年6月30日;
三、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违约金2769.70元(从2020年12月1日起,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3‰支付违约金止清偿之日止,暂算至2022年6月30日);
四、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23)粤2072民初14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陈秀娟。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5月26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四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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