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2181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3-1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72民初2181号
邓权:
本院受理原告盱眙欧歌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邓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2181号民事裁定书之一。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5430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54306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2023)粤2072民初2181号民事裁定书之一,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邓权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5月4日15时15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承办法官:杜万枝,书记员:刘洁欢联系电话:0760-22588196、22588210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九洲基东生西路131号